淄博市自然资源局服务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22-06-15 14:30:11 浏览量: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服务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代表委员)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更好履行部门职责、发挥自然资源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是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和重要政治任务。各区(县)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思路和工作布局,虚心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扎实推进和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优化政策设计和制度建设,更好发挥自然资源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做好服务代表委员工作是推动改进自然资源工作和转变工作作风的客观需要。各单位要坚持“注重日常、主动沟通、统筹协作、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交流,以诚恳的工作态度、良好的专业素养、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展现自然资源系统和自然资源干部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自然资源工作质量和水平。

 — 2 — 第四条

 成立局服务代表委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服务代表委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与代表委员的日常沟通联络、建议提案办理、面复会等工作,将服务代表委员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计划和任务,同谋划、同部署、同研究, 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章

 日常沟通联络

 第六条

 每位局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1次与代表委员的座谈,注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各单位利用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答复,采取集中座谈、单独汇报、调研走访等形式,汇报自然资源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能够当场答复或解决的,就地答复或解决;不能答复或解决的,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反映,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条

 各单位特别要加强与国土、规划、林业、城建、企业、科教、文化、农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代表委员的沟通交流,主动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回应关切。

  第九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代表委员履行职责,在相关自然资源法规、政策和制度出台前,除应依法保密的外,相关单位可通过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座谈、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要通过信息简报或新闻报道等方式,及时反映服务代表委员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的阵地作用,展示自然资源工作进展和成效,反映代表委员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切和建议。局办公室要建立代表委员沟通联络台账,及时汇总掌握沟通进展情况。

 第三章

 建议提案办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的批分交办。对批分难度较大、经协商仍难以明确承办科室单位的建议提案,由领导小组裁定。办公室完成建议提案批分后,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各承办科室单位。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同贯彻落实局党组有关工作部署、做好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完善办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单位在全面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基础上,要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法。对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以及代表委员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建议提案,可以通过邀请相

 — 4 — 关代表委员参与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提高代表委员在办理过程中的参与度。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办理要注重全过程沟通。办理前向代表委员了解建议提案背景及意图,办理中与代表委员商讨解决办法,办理后听取代表委员反馈意见。沟通由局分管负责同志带队,态度要虚心诚恳,注意表达方式。建议提案主办件必须联系到代表委员,办理答复意见报局领导审签时须将《市“两会”建议提案沟通情况表》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对代表委员普遍关注、但一时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以及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不满意,或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提案,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面对面与代表委员沟通,或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共同座谈等方式,充分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

 第十六条

 建议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开诚布公, 答复意见要明确、有针对性,如实向代表委员反馈所提意见采纳、落实情况和所提问题推动解决情况。对市委、市政府尚未决定的重大事项,建议提案答复意见不能先行承诺或表态。局办公室要对答复意见的内容、体例等进行全方位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主办件均以淄自然资字的形式答复,标注签发人。会办件要及时按规定反馈主办单位。答复意见寄出后,承办科室单位要以短信、电话等形式提醒代表委员查收,并提供具体办理人员的联系方式,及时沟通了解

  代表委员对答复件的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单位要确保建议提案在市人大、市政协有关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配合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 抓紧研究提出涉及本科室单位业务的办理意见并及时反馈。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要求,及时召开面复会。

 第十九条

 对能公开的建议提案答复意见或摘要公开的答复内容,办公室应及时上传至局门户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单位既要注重解决建议提案中反映的个案问题,又要善于以个案问题为突破口,由此及彼、以点带面,注重从整体上、根本上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对策办法,力争通过办理一件建议提案、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促进一方面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完善服务代表委员工作督办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以及代表委员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提案,局办公室要建立台账,实行重点督办、定期通报、跟踪落实,确保代表委员对我局答复工作和办理态度“双满意”。

 第二十二条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服务代表委员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评先树优

 — 6 — 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服务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工作领导小组 2.市“两会”建议提案沟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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