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1-10-26 09:53:03 浏览量:

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做好公司防火防爆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防火防爆管理。

 第三条

 管理要求

 1.禁止无阻火器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储罐区等。

 2.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3.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生产及施工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4.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5.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防爆工具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6.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7.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8.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9.危险物品仓库、罐区、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雷装置检测1 次。

 10.生产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11.各生产装置区域、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12.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

 13.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14.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15.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16.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设备检维修规定” 。

 17.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生产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18.加强对员工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第四条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1.防爆泄压管理措施 (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 2 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 2 米以上。

 (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

 (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8)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控温、控压管理措施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3.防止氧含量超标管理措施 (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标准。

 (2)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3)装设必要的可燃气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防火管理措施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禁火区内禁烟禁火管理。进入生产区内,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相关物品。

 (2)各车间办公室、操作室等不准存放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各单位对有抽烟习惯人员要做好摸底登记,所在单位要对这部分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严格控制携带上述相关物品进入生产区。

 (4)厂区内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外来参观、培训、学习人员的禁烟问题由接待单位负责沟通与保证。

 5.防静电管理措施 (1)生产、贮存、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2)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 分钟以后进行。

 (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5)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7)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6.储运设施 (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设施。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2)闪点低于 28℃,沸点低于 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气体储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3)储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

 7.物料排放 (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250 毫米。

 (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规定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第五条

 消防设施管理

  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有关安全条件等综合考虑。

 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办公区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器材和灭火砂、灭火毯等。

 4. 小型灭火器材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消防设施设计专篇、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6. 消防器材的管理要定人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有效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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